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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备案工作

为贯彻落实《省委 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省科技厅 省工商联关于推动江苏省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苏科高发〔2019〕34 号),加强对民营科技企业的精准支持和服务,培育创造新技术、新业态和提供新供给的生力军,构建全省创新型企业培育体系基础,现就做好 2023 年度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通知有关事项

1.  省民营科技企业备案工作采取企业 自主评价 、属地化管 理、省级备案的工作模式 。备案条件和指标 、备案工作流程、企 业信息填写、材料提交、审查确认要求等按照《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备案工作指引》( 苏民科协〔 2020 〕5 号 ,  以下简称《 工作 指引》)规定执行 。为进 一步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的总体要求 ,  江 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备案工作推行“全流程无纸化、申请资料精简 化”,实现企业备案全流程网上办理 ,全面取消纸质材料要求, 并进 一步精简证明资料。

2.  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备案采取常年受理 、集中备案的方 式 ,   江 苏 省 民 营 科 技 企 业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  网 址 :www.jssmykj.org.cn ) 全年受理企业注册 、填报 。2023 年分三批 次集中受理,截止时间分别为:6 月 15  日 、8 月 15  日、10 月 15 日,即 日起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备案批次,提交申请材 料的截止时间以推荐单位通知为准。

3.  各地科技主管部门可组织有关单位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 审核,在线提交审核意见,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提出备案意见, 通过系统导出《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备案推荐汇总表》(样式见 附件) ,  正式行文 ( 一 式两份) 于每批次截止时间后 3 个工作 日 内报省民营科技企业协会 ,  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4.  省民营科技企业协会对地方上报备案企业名单在江苏省 民营科技企业协会网站公示 5 个工作 日,无异议的,纳入备案范 围,赋予备案编号,并在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协会网站发布,颁 发由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协会统 一 印制的“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证书”;有异议的 ,   由推荐单位进行核实处理。

5.  各地要切实提高组织程度 ,  认真 、高效地做好省民营科 技企业备案工作,严格申请条件和程序,坚决防止和杜绝弄虚作假,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可靠。若企业备案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 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取消其省民营科技企业备案资格并列入不 良信用记录。

6.  各地要以贯彻《江苏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和民营 企业有关政策为契机 ,  结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组织实施, 加大省民营科技企业备案工作的宣传动员,充分利用网站、微信 公众号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引导面广量大的中小微企业积极参 与备案;加强对备案库企业的培育和支持,提升民营科技企业研 发和创新管理能力。

7. 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备案有效期为 3 年,实行动态管理。 备案后每家收取证书印制工本费 50 元 ,  为便于统计和开票 ,将 通过在线系统收取 。备案有效期结束后,可按照《 工作指引》有 关条件和流程重新申请备案,经审核、公示后符合条件的,取得 新的备案编号。


备案业务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张诗慧   025-85580114

周    密   025-83232938

电子邮箱:jss_tea6@sina.com

地 址: 南京市玄武区徐庄路 6 号 3 幢 3 层


资质确认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3年发布)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保障民营科技企业合法权益,规范其经营行为,根据《江苏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营科技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2. 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筹资金、自愿结合、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3.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及其发展方向,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新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业务;4. 从业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20%以上;5. 拥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6. 技术性收入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产品的销售收入占企业全年营业收入的50%以上;或者技术性收入占全年总营业收入的20%以上;7. 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支出占全年总营业收入的2%以上。

第三条 确认程序(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要求确认的企业依据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符合确认条件的,企业可向所在地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或民营科技企业协会提出确认申请。(二)申请确认企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基本情况及资质确认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4. 企业章程;5. 专利、专有技术等相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6. 提供企业法人及主要从业人员情况的证明材料;7. 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三)合规性审查  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或民营科技企业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上报各省辖市科技局(委)或省辖市民营科技企业协会。各省辖市科技局(委)或省辖市民营科技企业协会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填写《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形式审查表》。(四)专家遴选  各省辖市科技局(委)或省辖市民营科技企业协会依据《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专家遴选方案》要求,从专家库内抽取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五)专家评审  各省辖市科技局(委)或省辖市民营科技企业协会组织专家,根据企业申报的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基本情况及资质确认申请表等材料,参考《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形式审查表》的审查信息,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根据《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资质确认专家评审表》进行打分并提出确认意见。(六)对通过资质确认的企业在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公示有 异议的,由确认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属实的应取消省民营科技企业资格;没有异议的,省辖市科技局(委)行文报告省民营科技企业协会备案,符合条件 的,省民营科技企业协会以行文方式公告并颁发《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证书》。

第四条 资质确认的民营科技企业直接纳入省民营科技企业年报统计范畴。已确认的民营科技企业有效期为两年,满两年后需重新申报。

第五条 民营科技企业合并、变更、转制或者终止时,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并报原确认的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民营科技企业分立时,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并到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重新确认手续。

第六条 经确认的民营科技企业可按《条例》有关规定享受国家、省、市有关鼓励、扶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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